(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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