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考察帮教被视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个性化考察方案,评价考核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治教育,然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考察帮教将执行中的改造罪犯的矫治功能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反省过错,改正不良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反映了轻刑化、教育刑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文以R市检察院探索实践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模式为研究样本,析现有模式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多元一体化新型帮教模式的设想。
一、R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情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R市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共69件,涉及95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其中共70人已经顺利完成考察帮教并有69人得到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有3人在考察帮教期间发现有漏罪被起诉,有1人因在考察帮教期间表现不好被提起公诉,剩余21人仍处于考察帮教期。在完成考察帮教的70人中,仅2013年有1人考察结果不合格被提起公诉。R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经历过2015年案件数量降低后,2016年后案件数量增长了一倍。分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涉案的案件类型来看,R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以盗窃、抢劫案为主,占所有案件数量的60%左右,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占所有案件的28%左右,强制猥亵案、强奸案占所有案件5%左右。
2、从考察帮教期限来看,在2012年3月份之前,有5人考察期限为3个月,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规定考察帮教期限为6-12个月,2012年3月份之后,R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期限以6个月居多,6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超过10个月考察期的有13人,较长考察期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多为聚众斗殴、强奸等类型案件。
3、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来看,R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90%系外来人员, 剩下的10%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广泛分布在R市辖区各镇、街道,且多数在农村。
二、R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多种模式实践
从实践来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定期、持续进行教育关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撑,才能确保考察帮教工作持续发展。而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况,在保障考察帮教人力、时间、频率及实效等方面存在问题。故而,R市积极探索实践多种考察帮教模式。
(一)社区帮教模式
该模式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帮教考察小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到签约社区报道,社区安排专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管理,并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和学习。该模式是R市未检科刚成立时进行的创新探索,因时间、人员等原因,该模式实行的案例不多,效果也未达预期,目前已暂停实行,但是为后期R院探索进行其他考察帮教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宝贵的经验。
该模式具有以下优点:1、检察人员不必事必躬亲,只需做好总体牵头监管工作,检察人员办案之外,对于考察帮教的精力不需投入太多;2、社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适宜的义务劳动、学习的场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接收矫正和教育,更好地回归社会。
但是该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1、时间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有工作或是学生,双休日才有时间进行集体劳动或学习,而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来说,双休日又是非工作日,工作时间没有办法衔接;2、人员限制,近年来,社区日常工作任务日益增多,社区能投入到考察帮教的专门人员减少,考察帮教的积极性降低,且社区人员对于考察帮教的专业性存在局限性;3、地域限制,由于R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为外地人,在该签约小区附近生活工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寥寥无几,丧失了回归社区由熟悉的社区中进行考察帮教的初衷。
(二)司法社工帮教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依托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办公室本身的司法社工群体,由检察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帮教考察工作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指定专门的司法社工承担。司法社工负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帮教,定期了解思想动态,掌握日常生活学习轨迹,定期组织社区服务、集中学习,最后出具考察意见。
该模式优点明显:1、充分发挥了基层司法所机构设置齐全的优势,弥补了检察机关人力不足和触角延伸不足的缺撼;2、司法社工群体,一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专业方法训练,专职、专业性较强;3、司法局司法社工通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积累了一定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可以参考借鉴相应的经验教训。
但该模式运行过程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1、司法局同意接收的考察帮教对象一般限于户籍为本地、工作生活在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解决占多数的外来未成年人和在外求学本地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问题;2、目前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较多,司法社工工作更多侧重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监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社区矫正人员共同接受考察帮教,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保密不足,存在与成年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另一方面未针对未成年人设计个性化考察帮教方案,监督管理重于教育帮教,感化教育未成年的针对性措施不够。
(三)企业帮教基地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与R市本地女企业家为主组成的公益组织——心馨俱乐部共同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对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心馨俱乐部落实到会员企业,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企业落实专人予以教育引导,待案件处理终结后,帮教对象愿意留在企业工作的,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共将18名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到企业进行考察帮教。
该模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1、既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又能为他们落实工作;2、帮教基地企业经济实力较强,能为帮助对象解决吃住问题,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吸引力较大。
但在实施过程中,该模式的弊端也难以解决:1、灵活性不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选择余地小,曾发生心馨俱乐部安排的工作岗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的情况;2、管理上存在空挡,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生活在帮教基地企业,工作时间有帮教小组成员介入考察帮教,但在工作时间之外,就处在无人管理状态;3、帮教基地企业更倾向与出钱,而不愿意出力派人专门管理。
三、多元一体化新型考察帮教模式设想
鉴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拥有执法权,对于考察对象的监管能力较强,社会公益组织拥有多种考察帮教专业性人才,企业公益组织经济基础较强,社区基地可以提供公益劳动平台,故笔者设想,可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将各方的“权”、“人”、“钱”、“地”的优势相结合,构造一个多元一体化的新型考察帮教模式。
(一)考察帮教主体
一是检察院作为决定主体,在考察帮教过程中发挥协调、监督、审查的职能。二是在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内设专门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部门(下文称“未管部”)作为执行主体,负责考察对象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帮教方案的设计。三是社会公益组织作为矫治教育主体,负责被考察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律道德教育等。四是企业公益组织作为帮扶主体,负责对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扶救济。五是社区基地作为劳动基地,为考察对象提供公益劳动场所,对每次公益劳动进行记录评价。六是依托社区其他资源,动员家庭、学校、企业等多种社会力量联合考察帮教。
(二)考察帮教内容
考察帮教的内容,即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条件”,“条件”是否被履行,履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移交法院提起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履行这些“条件”以期换取不起诉的结果,故这些“条件”实际上具有“准刑罚”的色彩,故合理设计这些“条件”对于整个模式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设计这些“条件”的时候需在公平的基础上,体现个性化,以达到考察帮教目的。
从公平性来讲,《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刑事诉讼规则》第497条规定了被考察对象应遵守的法定义务,规定被考察对象需遵纪守法,按检察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经过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迁居,按照要求接受矫治教育,不再重新犯罪。这些法定义务是考察帮教最基本的内容,是“底线”,每个被考察对象都需严格遵守。
(三)考察帮教考核评分机制
考察帮教考核评分需根据考核内容分为对法定义务的考核和对个性化内容的考核。
对于法定义务考核来说,其应为减分项,即每违反一个法定义务,需扣除相应的分数,若累积扣分超出最高限值,则需直接结束考察期,作出起诉决定。
而对于个性化内容来说,其应为加分项,每个考察对象均需在其整个考察期间积极表现,争取高分通过考察期,如累积的加分项未达到最低限制,则表现出在进行矫治教育过程中积极性一般,效果未达预期,可以考虑作出起诉决定。
整个考核评分机制需事先制定一份量化考核细则,由各考察主体根据细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考察内容进行评分,然后提交到社区矫正“未管部”,由其进行汇总,出具考核意见。
(四)考察帮教流程
第一,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委托社区矫正机“未管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家庭境况、在校期间表现、社会活动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同时,由社区矫正机构“未管部”出具是否接收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的意见形成社会调查意见书提交到检察机关,如果社区矫正“未管部”表示愿意接收考察,则需附上对该对象的考察帮教计划。
第二,检察机关将社会调查意见书作为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如在社区矫正“未管部”同意接收的情况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机关对考察帮教计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并附上修改意见回复“未管部”;如在社区矫正“未管部”不同意接收的情况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机关拟制考察帮教计划,并附上未接受社区矫正“未管部”社会调查意见的原因,一并回复给社区矫正“未管部”。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指派一名司法社工,根据考察帮教计划,负责牵头联系各相关考察帮教主体,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与考察帮教小组共同签订考察帮教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各帮教主体根据考察帮教计划,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考察帮教内容,并根据考察评估细则完成相应考核评分。同时,司法社工需全面掌握考察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向各帮教小组成员了解考察对象完成考察内容情况,督促考察对象认真积极完成考察帮教各项内容。如在考察期内发现法定义务减分项达到限值的,则需及时报送检察院,由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
第四,考验期届满前,司法社工根据考察帮教小组成员提供的考核评分和日常沟通意见,对考察对象综合评分,并出具考核意见,报送检察院。
第五,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未管部”报送的综合考核意见,约见考察对象,综合考量后,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最终决定。